購買保險要先了解保障范圍和除外責任
案例簡介: 2019年,消費者曾女士通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小李為7歲的女兒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拿到保險合同后,曾女士在小李的指導下認真閱讀了一遍保險合同條款,注意到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內容中有很多醫學名詞不是特別理解,趕忙向小李咨詢。小李為曾女士詳細介紹了保險條款,尤其針對除外責任部分進行了逐條的講解,包括什么情況可以理賠,什么情況不能理賠,并告訴曾女士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等內容不但在投保時要了解,拿到保險合同也要詳細閱讀,這也是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p>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p>
2015年,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中的知情權要求金融機構要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消費者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詳細介紹了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提示消費者要如實進行健康告知,并在消費者收到保險合同后指導消費者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同時提示消費者有疑問時及時向自己或保險公司確認,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新華)
